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发布说明:
一、编制依据
2008年7月,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、住建部、公安部、财政部、国土部、农业部共同制定的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(国函〔2008〕60号),自2008年8月1日实施,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基础。随后,国家统计局印发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(国统字〔2009〕91号)。
二、区划范围
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区划范围,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。未包括我国台湾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三、发布内容
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乡分类代码。
四、适用领域
《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》(国函〔2008〕60号)明确指出:“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,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、隶属关系、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,以及土地规划、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”。各级各部门在使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时,请务必结合实际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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